既然单位向**机关提供证据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单位在刑事诉讼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归属于何种证据类型?从单位证明材料的内容和特点来看,单位证明材料无疑不属于物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犯v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被害人陈述等六种证据类别。那么其是属于证人证言,抑或书证,还是一种新型独立证据类别?
首先,单位证明材料不是一种特殊的独立证据种类。证据种类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48条将过去七种证据类别增加到现在的八种,增加了电子数据,并明确了**实践中经常使用的辨认笔录和侦v查实验笔录在刑事证据中的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单位证明纳入法定证据类别。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与法定形式的统一体,因而缺乏法定形式要件的证据材料不是证据。因此,认为单位证明材料材料是一种独立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外的特殊证据种类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其也与我国证据法理相违背。
其次,单位证明材料不属于证人证言。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据此,有人认为除了自然人外,单位也应包涵在证人的范围之内。{9}笔者认为,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而非v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单位。因为,具有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陈述能力是证人提供证言的前提条件,而这种能力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在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作为证人的自然人对发生的案件事实通过眼耳口鼻舌等五种感觉器v官进行感知。在侦v查阶段和审理阶段,自然人通过记忆能力和陈述能力进行记忆和表达。由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单位是法律拟制的人,并不具有自然人这种*有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所以法人或非v法人单位无法进行感知、记忆和表达。同时,由于了解案件情况而产生的作证义务,是公民个人的法定义务,因此故意作伪v证、隐匿罪证,则必须负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但我国刑事立法上并没有将单位作为伪v证罪的责任主体。此外,从**立法例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万江专业房产律师咨询,都没有赋予单位作为证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实践中,无论是v公v安v机关等办案单位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各种情况说明,还是办案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出具的各种类型的证明材料,万江免费律师咨询,都不属于证人证言范畴。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庭审理阶段,单位的部分人员就上述情况向法庭作出的说明,如侦v查人员出庭就其执行职务时所目睹的犯v罪情况所作的说明,这应属于证人证言,此时侦v查人员以自然人身份而非单位身份作证。那种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将部分单位证明材料视作证人证言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
1、各地给与较v低工资**的标准不同,律师咨询,较v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较v低劳动报酬。
2、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3、下列各项不算在较v低工资标准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和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